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81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
被执行人:陈德强,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
被执行人:赖春梅,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德强、赖春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漳执审字第18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志 平
审 判 员 张 亚 平
代理
审判员 卢 炎 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连莎莎(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