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8刑初31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杰,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新泰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阮春东,曾用名阮喜东,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田学龙,曾用名田正刚,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和政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赵彦翡,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尕海,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欧永恒,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丹芬,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韦懿真,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倩,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杨光海,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丹萍,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阮喜明,曾用名阮春明,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小琴,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韦李波,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志富,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彭洪,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劳斌基,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8〕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杰、阮春东、阮喜明、田学龙、吕尕海、杨丹芬、杨光海、杨丹萍、黄小琴、宋志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祥勇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十名被告人及辩护人赵彦翡、欧永恒、韦懿真、韦倩、韦李波、彭洪、劳斌基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2月25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杰、阮春东、阮喜明、田学龙、吕尕海、杨丹芬、杨光海、杨丹萍、黄小琴、宋志富及白某、宋志强(该两人另案处理)等人自2013年起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连锁销售”(也叫“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69800元的入门费,并依照网络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高杰、阮春东、田学龙、吕尕海、杨丹芬、杨光海、杨丹萍、阮喜明、黄小琴、宋志富等人组织、领导的“连锁销售”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高杰于2013年由高某4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高某4伞下人员,加入后其发展了王某1、马某1、王某2等人交钱申购份额加入,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被告人高杰于2014年底晋升成为高某4传销组织体系下的老总级别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被告人阮春东于2013年7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杜某2伞下人员,加入后其发展了阮某、阮喜明、訾学科等人交钱申购份额加入,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阮春东于2015年底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被告人田学龙于2015年3月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阮春东伞下人员,加入后其发展了吕尕海等人交钱申购份额加入,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田学龙于2016年5、6月份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被告人吕尕海于2016年4月由田学龙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阮春东伞下人员,加入后其发展了吕某1、梁某等人交钱申购份额加入,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吕尕海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被告人杨丹芬于2016年5月由朋友吕某1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其发展了弟弟杨光海、妹妹杨丹萍、鲁某等人交钱申购份额加入,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杨丹芬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被告人杨光海于2016年由其姐姐杨丹芬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杨丹芬伞下人员,加入后其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杨光海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被告人杨丹萍于2016年由杨丹芬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杨丹芬伞下人员,加入后其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杨丹萍于2017年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被告人阮喜明于2013年8月由阮春东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阮春东伞下人员,加入后其父亲阮某把冯语录、王某3、邓某等人放在其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阮喜明于2016年底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被告人黄小琴于2016年12月由韩某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韩某伞下人员,加入后其发展了唐某、李某2、马某2等人交钱申购份额加入,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黄小琴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宋志富于2016年10月由网友“杨洪波”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其发展了哥哥宋志强及徐某3、李某3等人交钱申购份额加入,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宋志富晋升成为经理级别人员。2017年10月30日,其下线宋志强将汝华(已死亡)叫来南宁,被告人宋志富安排宋志强带汝华去“走工作”、串门,向汝华灌输资本运作行业内容,2017年11月5日13时许,宋志强、林某向汝华灌输传销知识时,汝华情绪失控与林子祥、宋志强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吉象路东三巷110号四楼宋志强的租房内发生打斗,后汝华从该楼房四楼坠下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宋志富在该传销组织中负责组织伞下人员学习传销知识、安排伞下人员走工作等职责,在该传销组织起到协调、宣传、培训等组织、领导作用。2018年5月3日,被告人宋志富家属代为赔偿了汝华家属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宋志富取得了汝华家属的谅解。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扣押清单、扣押的笔记本、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2、杨某1、徐某1、秦某1、徐某2、姜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杰、阮春东、田学龙、吕尕海、杨丹芬、杨光海、杨丹萍、阮喜明、黄小琴、宋志富的供述;4.涉案人白某、常某1、宋志强、林某等人的供述;5.扣押的手机、U盘及其存储的信息;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7.生物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杰、阮春东、田学龙、吕尕海、杨丹芬、杨光海、杨丹萍、阮喜明、黄小琴、宋志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提出其没有参与发工资、收取申购款。 被告人阮春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提出其不是老总,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学龙及辩护人赵彦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田学龙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是从犯或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没有使用暴力、威胁行为,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建议对田学龙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尕海及辩护人欧永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吕尕海提出其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吕尕海是受他人引诱、欺骗加入传销,本身也是受害者;没有限制和胁迫行为,社会危害不大;是从犯、初犯,且认罪和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吕尕海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丹芬及辩护人韦懿真、韦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杨丹芬提出其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杨丹芬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没有限制伞下人员的人身自由,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后果较轻;初犯、偶犯。公安机关扣押的甘A×××××宝马小汽车已用于低押借款。建议对杨丹芬从轻处罚,并返还被扣押小汽车。提供的证据有:定购合同、银联商务签购单、银行转款凭证等复印件。 被告人杨光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提出其没有发展下线,都是杨丹芬帮忙操作,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丹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提出其没有积极发展下线,没有达到老总级别,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阮喜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提出其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小琴及辩护人韦李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黄小琴提出其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黄小琴没有上总是经理级别,应比照其他老总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初犯、偶犯。建议对黄小琴量刑为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宋志富及辩护人彭洪、劳斌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宋志富提出其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宋志富犯罪情节轻微,参与程度不高;对于汝华事件,所起作用不大。建议对宋志富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杰、阮春东、田学龙、吕尕海、杨丹芬、杨光海、杨丹萍、阮喜明、黄小琴、宋志富与白某、宋志强(两人另案处理)等人自2013年起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连锁销售”(也叫“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69800元的入门费,并依照网络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底,被告人高杰由高某4发展加入传销组织,成为高某4伞下人员,后发展王某1、马某1、王某2等人。2014年底,高杰晋升老总。 2、2013年7月,被告人阮春东加入传销组织,成为杜某2伞下人员,后发展阮某、阮喜明和訾学科等人。2015年底,阮春东晋升老总。 3、2015年3月,被告人田学龙加入传销组织,成为阮春东伞下人员,后发展吕尕海等人加入。2016年6月,田学龙晋升老总。 4、2016年4月,被告人吕尕海由田学龙发展加入传销组织,成为阮春东伞下人员,后发展吕某1、梁某等人。吕尕海随着伞下人员增加晋升老总。 5、2016年5月,被告人杨丹芬由吕某1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杨光海、杨丹萍等人。杨丹芬随着伞下人员增加晋升老总。 6、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光海由杨丹芬发展加入传销组织,成为杨丹芬伞下人员。2017年10月,杨光海晋升老总。 7、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杨丹萍由杨丹芬发展加入传销组织,成为杨丹芬伞下人员。2017年12月,杨丹萍晋升老总。 8、2013年8月,被告人阮喜明由阮春东发展加入传销组织,成为阮春东伞下人员。2016年底,阮喜明晋升老总。 9、2016年12月,被告人黄小琴由韩某发展加入传销组织,成为韩某伞下人员,后发展唐某、李某2和马某2等人。黄小琴随着伞下人员增加晋升老总。 10、2016年10月,被告人宋志富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宋志强及徐某3、李某3等人,经理级别。2017年10月30日,宋志强将汝华(已死亡)发展到南宁,由宋志富安排宋志强带汝华去走工作、串门,向汝华灌输行业内容。同年11月5日13时许,宋志强、林子祥在南宁市良庆区吉象路东三巷110号四楼宋志强的租房内,汝华因情绪失控与林某、宋志强发生打斗,后汝华从该楼房四楼坠下致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5月3日,宋志富家属代为赔偿汝华家属人民币20万元,宋志富取得汝华家属的谅解。 2017年11月26日,杨丹芬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30日,杨光海被抓获;同年12月1日,宋志富被抓获。2018年1月12日23时许,高杰被抓获;同月13日,杨丹萍被抓获;同月15日,阮春东、吕尕海被抓获;同月18日,阮喜明被抓获;同年2月24日,田学龙被抓获;同年4月14日,黄小琴被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详见附表,其中:陈小兰于2017年2月6日将12万元的传销涉案资金转至户名为柳明令的62×××28的账户;户名秦某3的账号为62×××67中有60万元属涉案款);对所有人杨丹芬的车牌号为甘A×××××宝马牌小汽车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 2.户籍证明,证实高杰、阮春东、田学龙、吕尕海、杨丹芬、杨光海、杨丹萍、阮喜明、黄小琴、宋志富的真实身份。 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1月26日,杨丹芬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30日,杨光海被抓获;同年12月1日,宋志富被抓获。2018年1月12日23时许,高杰被抓获;同月13日,杨丹萍被抓获;同月15日,阮春东、吕尕海被抓获;同月18日,阮喜明被抓获;同年2月24日,田学龙被抓获;同年4月14日,黄小琴被抓获。 4.客户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账户交易流水明细,冻结账户、款项明细,证实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和参与传销组织人员为传销活动开设的账户,账户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来往交易,交易金额与该传销组织购买的份额款相互关联,相互吻合,交易对象为传销组织中的人员。用于收取传销提成款、工资报酬的银行账户冻结(详见附表)。其中: ⑴田学龙卡号为62×××75农业银行卡流水,2017年4月3日转账给吕某1100000元、冯语录20000元,2017年5月5日转账给杜某297600元。2017年4月23日收到50800元,后转给马某310800元、吕妍南40000元;2017年6月12日收到史艳丽108236元、李某6335800元,后于2017年6月13日以发工资的形式转给陈某319000元、陈小兰4390元、韩某11577元、黄金红6545元、黄小琴6391元、李德胜19000元、李景12939元、吕妍南2235元、马某319000元、马某61369元、马伟4662元、马志钦1672元、牟东11902元、祁某32235元、秦某113144元、石某6031元、唐仲胜7399元、王礼龙19000元、王正明14087元、魏显德6031元、杨欢7600元、张海英2487元、张学胜2737元、张祤彬19000元、赵更香19000元、赵曼红24871元、周某17194元、马某67600元、马伟4457元、祁某313210元、石某9512元、杨丹芬7399元、赵更香20138元、赵曼红24871元,周某119000元、杨丹芬11491元、张海英7399元、赵某21516元等。2017年7月10日、12日收到杨光海140000元、史艳丽126400元,后于2017年7月13日以发工资的形式转给韩某19000元、黄金红8690元、黄小琴12910元、姜某49349元、蒋梦莲19000元、黄金红38057元、黄小琴7471元、李景4388元、李俊良6031元、刘涛27329元、蒋梦莲19000元、李俊良7471元、吕妍南4140元、马伟19000元、祁某31516元、吕妍南3671元、秦某17194元、秦某26031元、唐某6031元、王礼华8048元、秦某16031元、唐某1448元、唐仲胜9349元、王正明6031元、许洋7600元、王正明1448元、许洋4662元、杨丹萍19000元、杨户19000元、杨某119000元、杨玉沛6031元、杨珍6545元、张学胜5825元、唐某24951元、张学胜19000元、周某419000元、周某12235元、马伟6031元等。2017年8月10日,唐某和黄小琴转入50800元,陈某6转入36800元,陈军兴转入36800元,牟东转入3800元,马伟和秦某1转入50800元,张学胜和赵更香转入50800元,祁怀涛和陈小兰转入69800元。2017年8月12日将收到的454149元转给吕尕海。2017年8月29日,高孝强和高江南转入69800元,刘百川和刘涛转入69800元,李景和杨玉沛转入69800元,杨户转入36800元,王礼华和秦某1转入69800元,张思军和杨丹萍转入69800元,牟东和张祤彬转入69800元,陈某3和芦楠楠转入69800元,杨欢转入36800元,石某和高某1转入50800元、邹圣冲转入36800元等。2017年8月29日将收到的676970元转给吕尕海。 ⑵王某1(高杰妻子)银行卡号为62×××75在2015年8月发出工资235554元、2015年9月发出工资405268元及转给夏友山、皇甫公营、刘某1、阮喜明、李某4、阮春东、李某5、王某4、夏收、董凤、张某1的名为工资的款项。 ⑶陈某4(阮春明的女朋友)在南宁办理有三张农业银行卡,卡号分别是:62×××72、62×××76、62×××72,尾号为4372的农行卡于2015年7月17日由李某6转入19800元、李某8换转入50000元、刘俊伟转入800元、张永杰转入50000元,同月29日李某7转入800元、徐楠转入50000元、刘伟转入50000元、刘琪转入800元、田纲转入50000元、刘琪转入800元,同月30日李某8换转入50000元、李某6转入19800元、赵某1转入50000元、张永强转入19800元、刘俊伟转入19800元高某3转入50000元、阮喜明转入50000元、周某5转入19800元。 陈某4尾号为5376的农行卡于2016年5月21日周某2、周某3、郭某、马某4、王某5等人分别转入40000元、29800元、10800元等款项,同月25日由杨丹芬、杨光海分别转入40000元和29800元,同月30日祁某1命、程某、张永杰、欧某、李某8换、李某4、张某2、刘某1、蒋某、孙某1、何如录、孙某2、张三三、包某、周某2等人分别转入50000元、36800元、19800元等款项,同月31日田学龙、吕尕海、杨丹芬、杨光海等人转入40000元、19800元、29200元、29800元等款项。2016年7月13日给包俊成、将进娃、吕某1、吕尕海、杨丹萍、杨丹芬、杨光海、白某、赵某1、杜某1等50多人发过工资。 ⑷阮春明农业银行卡卡号是:62×××75。其中转入款项的有史艳丽19800元、李某650000元、常某150000元、李某8换19800元、周某219800元、蒋随敏50000元、张永杰19800元、阮喜明20000元、吕某139600元、吕尕海36800元、李金奎119800元、冯新平19800元、汪某10000元、田学龙13300元、阮喜明50000元、邓西才70000元、何某19000元、訾学科21600元、周某227000元、马某760000元。 ⑸阮喜明的农业银行卡号为62×××70于2015年10月14日有多笔网银转账到白某、刘某2、刘某1、马某5、阮春东、王某1账号上的款项。 ⑹吕尕海尾号为9773的农业银行卡在2017年6月至7月份期间,收到秦某1、张某3、黄小琴、唐某、周某4、杨丹萍、马某6等30余人转账款,金额为40000元、29800元、36800元、3800元、50000元、10800元等均是参与资本运作的人员转入的申购款,申购款又转给田学龙或取现。 ⑺陈小兰于2017年2月6日将12万元的传销涉案资金转至户名为柳明令的62×××28的账户;田学龙于2017年11月30日将两笔共计60万元的传销涉案资金转至传销参与人秦某2(账户62×××76)、姜某2(账户62×××75),之后秦某2、姜某2将该款转至户名为秦某3的62×××67账户。 5.笔记本、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高杰、杨丹芬、杨丹萍、杨光海、吕尕海等人从事资本运作传销活动。 6.刑事谅解书,证实2018年5月3日,宋志富、宋志强家属代为赔偿汝华家属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汝华家属的谅解。 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 ⑴公安人员于2018年1月12日对高杰、王某1住处南宁市英华路半岛融园13栋1单元502房进行搜查并扣押人民币50500元、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13张、笔记本资料28份、手机3台、Ipad1台;同月13日从高杰处扣押到宝马牌汽车1辆(车牌:桂A×××××)。 ⑵公安人员于2018年1月12日对陈某4住处南宁市江南区长凯路9号昀和时代小区1栋A单元29层2911室进行搜查并扣押到VIVO、OPPO、联想、小米、HMX手机各1台,陈某4身份证1张、人民币2200元、钱包1个、招商银行U盾1个、招商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3张、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广发银行卡1张、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兰州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阮春东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14页(2017.6.21-2017.10.9)、阮春东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五页(2017.10.19-2017.12.5)、阮春东身份证复印件3份、祁某2锁身份证1份、马某7身份证1份、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1份、空白申购委托书3份、有阮春东签名的申购份额名单1张、浦发银行POS单1张、房屋租赁合同1份。 ⑶公安人员于2017年11月27日11时对杨丹芬住处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668号农房澜湾九里小区4栋1单元901号房进行搜查并扣押到华为手机2台、工作证2张(单位:管理委员会,姓名分别是杨丹芬、田学龙,职务:管理员);银行卡15张、黄色笔记本1本(记载有行业规矩、禁忌、学习的重要性等内容)、租房合同2份。 ⑷公安人员于2018年1月12日对杨丹萍住处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668号农房澜湾九里小区4栋1单元901号房进行搜查并扣押到人民币5万元、手镯4个、项链1条、戒指1枚、手机3台、银行信用卡7张、银行卡6张、笔记本2本、传销资料(83张)、手绘传销人员网络图1张(记载有杨丹芬、杨光海、杨丹萍及其下线人员)。 ⑸公安人员于2017年11月30日15时许对杨光海驾驶的车牌为甘A×××××宝马牌小汽车进行搜查并扣押到工作牌1张(单位:管理委员会,姓名:杨光海,职务:管理员)、灰色女包1个(内有银行卡、手机、身份证)、黑色手包1个(内有银行、U盘等物品)、手机3台、U盘1个(U盘中记载有资本运作行业的学习,其中有新管新晨学习负责人田学龙,老晨学习负责人杨光海,素质学习负责人黄小琴,能力学习负责人阮春东,自律负责人吕尕海等人,AB主持培训、读管某培训负责人杨丹芬等人,安全自律保密、申购流程及注意事项)、银行卡13张、车牌为甘A×××××宝马汽车1辆(所有人杨丹芬)、宝马汽车钥匙1把、机动车行驶证1本。 ⑹从宋志富处扣押到手机1台 8.证人秦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秦某2由秦某1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由鲁某办理申购手续,在场的还有吕某2、杨光海等几名老总。上线依次是秦某1、朱某、鲁某、杨丹芬、吕尕海、田学龙、阮春东、马精明、杜某2,下线是姜某4、杨某3、秦某3、姜某5、肖某2,行业的老总有田学龙、吕尕海、杨丹芬、鲁某、吕某1、杨光海、韩某、黄小琴、杜某2,田学龙负责收钱,吕尕海之前负责银行走账、现在负责自律,杨丹芬负责发工资、帮新人办理申购、管理体系,杨光海、黄小琴都是负责收钱;每个月1至5日都有老总晋升宴,其参加过鲁某、黄小琴、韩某、杨光海的老总晋升宴。行业有一项规定,犯错会被鲁某、吕尕海、田学龙和杨光海罚款。 9.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杨某1在鲁某的推荐下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杨某4、杨某5、许某三条下线。行业老总有鲁某、吕某1、杨丹芬、杨光海、吕尕海、田学龙、阮春东、汪某、黄小琴、杜某2、史艳丽,其中鲁某、吕尕海、汪某、史艳丽、杜某2是管理人员,杨丹芬、杨光海、田学龙、黄小琴负责拉人、收钱、发工资以及教其他人怎么开展工作。 10.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许某投资一个国家项目,由老总鲁某带到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交钱,杨光海负责操作提交转账信息,申购款50800元转到账号为62×××72、户名为杨光海的农行卡。 11.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徐某1加入一个连锁销售项目,推荐人是朱某,后发展徐某2、徐某4、孙某3三条下线。老总有鲁某、杨丹芬、吕尕海、田学龙,负责管理行业。 12.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姜某1由姜某4发展投资一个国家项目,由老总鲁某讲解国家项目、带去老总吕尕海的家看车看房。上线老总是吕尕海、鲁某。 13.证人姜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3日,姜某2被姜某4发展加入一个国家项目。上线是姜某4,下线是姜某3、李某1。 14.证人秦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秦某1被朱某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上线是朱某、鲁某、杨丹芬、吕尕海、田学龙,下线是徐某5、秦某2、秦某3、杨某3、姜某4等人。行业大经理有田学龙、吕尕海、杨丹芬、鲁某,主要负责办理申购、管理行业纪律、发米发油等工作。体系的老总有吕某1、杨光海、黄小琴,主要负责分钱等工作。 15.证人姜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18日,姜某3被姜某2发展加入“1040工程”,后发展陈某1,上线是姜某2。 1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2日,陈某1被姜某3发展加入“1040工程”。上线老总是鲁某。 1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18日,李某1被姜某2发展加入行业。上线是姜某2,下线是陈某2。 1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6日,陈某2被李某1发展加入行业,后发展李某9、张某1。 19.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14日,徐某2被徐某1发展加入行业,后发展朱洪芬。行业的老总有鲁某、杨丹芬、吕尕海、田学龙,负责管理行业。 20.证人姜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姜某4被朱某发展加入“1040工程”,后发展姜某1、姜某2、姜某6。上线老总是鲁某。 2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1是高杰的妻子,其和高杰没有工作。名下的银行卡实际为高杰使用,房间内被公安机关缴获的银行卡、电脑、资料均是高杰使用和保管。 2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5日13时许,杨某2在一楼看见一名男子侧着脸趴在楼梯口,头部旁边还有血,后马上打电话报警。其不认识倒在楼梯口的男子,穿白色衬衫的男子是房子的租客。 23.同案人白某的供述,供认白某所在资本运作行业的老总有阮春东、杨丹芬、杨丹萍、杨光海、乔某、常某1、吕尕海、阮喜明,杨光海是2017年10月上总,杨丹萍是2017年12月上总。2017年9月,白某上总时,阮春东、杨丹芬、常某1等人参加上总会。行业由阮春东负责安排发工资、学习、给新人讲课等工作。白某的农业银行账号:62×××74,在2017年3月底阮春东拿去收取申购款和发放工资。 24.同案人常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6年4月,常某1由郑军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高某2、高某3和丁某,高某2伞下有常某2、刘某3,高某3伞下有周某5、余某,丁某发展刘建荣和陆伟霞。2017年10月份,常某1晋升老总,是在桃源饭店开的老总“复制”会议,参加会议的老总有阮春东、杨光海、杜某2等人。体系主要是老总阮春东、马某7、杜某2、杜某1等人负责管理。体系老总还有高某4、高杰、田学龙、吕尕海、鲁某、白某、黄小琴、阮喜明、杨丹芬、杨丹萍等人,杨光海是2017年年中上总,杨丹萍是在2017年11月上总。 25.同案人宋志强的供述,供认2016年12月,宋志强由宋志富发展加入“连锁销售”,后发展李某10,李某10发展林某,林某发展林海龙。行业学习、发米发油都是宋志富通知。2017年10月30日宋志强叫汝华来到南宁后,宋志富就安排跟其住在一起,然后就安排汝华去走工作、串门的事情。其就联系林某“打配合”一起带汝华去了解“连锁销售”。11月5日上午,宋志强又带汝华去串门了解行业,中午回租房吃饭、喝酒的时候,汝华突然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按住林某。其见状就抱住汝华,两人一阵厮打之后,其抢过菜刀扔到楼下,然后就跑下楼,汝华就起身来追,其跑到楼梯第一个平台时,看到汝华从四楼房门栏杆处摔到天井下,其赶紧跑出去找人报警。 26.同案人林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7年5月,林某由李某10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林海龙。宋志强叫汝华过来后,由宋志富安排带汝华走工作、串门。2017年11月5日中午,林某、宋志强、汝华在租房吃饭喝酒聊天时,汝华跑到厨房拿一把菜刀,然后用手勒住其脖子并砍他一刀。宋志强把汝华推开,然后抱住汝华,两人缠打在一起。其就跑下楼,返回时看到宋志强在门口坐着,胳膊和脸上都是血,地上躺着个人。 27.被告人高杰的供述,供认2013年,高杰由高某4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王某1、马某1、王某2,主要工作是带新人去走工作、串门、吃老总饭等了解行业,2014年底晋升老总级别。 28.被告人阮春东的供述,供认2015年,阮春东被刘雪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阮某、阮春明,经理级别。其在南宁办理有工商、农业、招商等银行卡,尾号为“7375”的农行卡是其使用。其女朋友陈某4没有参与资本运作,吕尕海、杨丹芬、杨光海均加入行业。 29.被告人田学龙的供述,供认2017年3月,田学龙以其父亲田文林的名义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冯某、杨某6。田学龙是老总级别,主要是负责带新人去找房子、了解行业、去银行交申购款及办理申购等。行业提成都是在每个月的12至15日通过农业银行转账发放。 30.被告人吕尕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6年4月,吕尕海由田学龙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吕某1、梁某,还用妻子王某7身份证交钱申购。吕某1发展杨丹芬、陈某5和鲁某三条下线;杨丹芬发展杨光海、杨丹萍和石艳丽三条下线;鲁某发展秦某1、朱某等人。2016年11月,吕尕海晋升老总级别,所在行业来得比较早的大老总叫高杰,行业的老总有杨丹芬、鲁某、杨光海、杨丹萍、田学龙、阮春东、阮某、阮喜明、常某1、白某、黄小琴等人,负责管理行业工作。 31.被告人杨丹芬的供述及辩解,供认2016年底,杨丹芬由吕某1发展加入连锁销售行业,后发展杨光海、杨丹萍。对于公安机关在其房间内扣押的记录有关资本运作人员开会及杨丹芬主持会议的黄色塑料硬皮笔记本,辩称笔记本不是其本人的。对于公安机关出示其农业银行卡62×××70交易流水有多笔名为工资的资金转给行业人员阮喜明、焦某等人,辩称不认识阮喜明、焦某、宋志强和李某10。对于其手机照片中有关资本运作行业人员名单及申购金额等情况,辩称不知道。 32.被告人杨光海的供述及辩解,辩称其没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对于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宝马车上扣押的U盘储存有关“新管新晨”学习负责人田学龙,老晨学习负责人杨光海,素质学习负责人黄小琴,能力学习负责人阮春东等资本运作行业培训、学习及行业人员名单等内容;对于其手机中存有的联系人白某、冯语录、黄小琴、焦某、吕尕海、吕某1、史艳丽、田学龙、周某6、周某2、朱某、訾学科;对于其跟赵某2等人有关资本运作行业走工作等内容的聊天记录;对于其尾号2072农行卡与行业人员资金往来,均辩称不知道。 33.被告人杨丹萍的供述及辩解,辩称其没有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对于公安机关向其出示其银行账户与刘某1、黄小琴、张某4、冯语录、乔某、田学龙、李某6、李某8换、史艳丽、吕尕海、陈某4、胡某、马某7、李俊良、周某2、祁某3、杨光海、杨丹芬等人有多笔摘要说明为“工资”、金额具有传销款特征等款项;从其租房内扣押的金色苹果手机及名为“限量版丹萍”微信都是其自己在使用,但对于微信中其与“绅士”、“遥望幸福”、“周某7”、“大马”、“王某6”、“张某4”、“赵某2”、“Domineering”等人聊天的有关资本运作的相关内容;从其住处房间查获的一些与资本运作有关的资本运作人员名单、工作安排、网络图、2017年工作总结和2018年工作计划等资料,均辩称不知道。 34.被告人阮喜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3年8月,阮喜明由阮春东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阮春东还发展阮某等人。阮春东是2015年上半年晋升老总,阮喜明和阮某是2016年底晋升老总。三条下线冯语录、王某3、邓某是阮某发展放在其伞下。冯语录发展田文林和杨世萍,王某3发展王战云,邓某有两条下线。田文林没有参与行业,是其儿子田学龙用其身份申购的,实际操作人是田学龙,2016年5月田学龙晋升老总。田学龙一条下线是庞某、一条是吕尕海,另外买一条下线。吕尕海发展梁某、吕某1和王某7三条直接下线,吕某1发展鲁某、何某、陈某5、周某6、杨丹芬、杨丹萍、杨光海等人,2016年3月吕尕海上总。吕某1、鲁某、何某、周某6、杨丹芬、杨光海都是老总级别人员,其中杨丹芬是2016年5、6月上总,杨光海是2016年底上总。阮喜明上线依次是阮某、阮春东、庆占青、马某7、杜某2、杜某3、杜某1、高某4、高某5等人。阮春东另外两条下线是訾学科和汪某,都是老总级别,訾学科发展訾某、焦某和白某三条直接下线,訾学科伞下还有史艳丽、赵某1、李某8换、蒋某、李某6等人。汪某发展周某2、周某2发展周某3,訾某、焦某、白某、周某2、周某3、史艳丽、赵某1、李某8换、蒋某、李某6都是老总级别人员。阮喜明是属于高某5小体系,主要是高某5、杜某1、高杰负责管理。阮春东主要跟马某7、杜某2、杜某1几个上线老总在一起,主任及经理级别人员是每个月12到15日发工资。老总级别人员是15到18日发工资,老总杜某1、马某7、阮春东都发过工资。阮春喜上总后也去拉过米油,在行业里面主要负责学习活动的跟会、管理会议现场,帮助行业新人加入时收取申购款。黄小琴于2017年晋升老总级别。 35.被告人黄小琴的供述,供认2016年12月,黄小琴由韩某和杨丹芬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并按照韩某和杨丹芬的要求在南宁学习,如果有新人来就带他们去了解行业等,后用江某、黄金红、魏某、王某8的身份证进行申购,并发展唐某、李某2、马某2、李某11、陈某6、马某8等人,申购款都是交给杨丹芬、韩某和杨光海。行业老总有杨丹芬、吕某1、杨丹萍、杨光海、吕尕海、田学龙、阮春东等人。 36.被告人宋志富的供述,供认2016年10月,宋志富加入“连锁销售”行业,后发展徐某3、宋志强、李某3三条下线,宋志强发展李某10,李某10发展林某。其是经理级别,在行业要出去“转工作”、学习“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及连锁销售的有关内容。宋志强想发展汝华做下线,汝华来到南宁后住在宋志强的房间。宋志富就安排宋志强和林某“打配合”,带汝华到各家去转工作。2017年11月5日13时许,宋志富接到宋志强的电话说出事了,其去到之后,看到宋志强和林某被砍伤,汝华躺在楼房的楼梯中间。 37.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汝华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 3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汝华与宋志强、林某发生冲突的地点、汝华坠楼的地点及现场情况。 3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涉案手机、U盘内的信息已依法进行电子数据提取。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对于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使用他人身份证申购份额(即买份额、空点)及操作他人身份的问题,经查,根据传销组织的规则,在组织中等级越高,获取的提成、报酬利益就越多。无论是传销人员自己投资申购份额,还是由他人安插人员至伞下或者操作他人的身份份额,所产生利益的直接受益人是上线的传销人员。因为每个身份证只能加入一次、对应一个点位、部分传销人员为了尽快晋升到更高的级别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就使用他人的身份证申购份额并获得相应的点位,并实际操控,形成所谓“空点”。该“空点”的份额可转让、可发展下线、可领取提成,对相关被告人晋升到老总级别从而获得老总级别的提成或“工资”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空点”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传销组织层级的形成、规模的扩大,在传销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与实点相同。“空点”(买虚拟份额、买经理线)及空点对应的传销人员、安排的伞下人员都应当计算为发展人员的数量,应认定在相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当中。 二、对于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作用小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属老总级别,相对一般参与传销人员而言属于高层级人员,在维系传销组织正常运转中起着策划、操纵、管理、协调等职责,或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申购、学习、安全保密、自律、检查等职责,因此都属于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我国刑法处罚的对象,而对于一般参与者并不追究刑事责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管理均起到关键作用,以上人员应均是主犯。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各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及参与的程度有所区别,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三、对于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传销组织规模庞大、涉案资金特别巨大,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各被告人均系积极参与,并对该组织的发展壮大和日常运作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故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没有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建议对相关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法律规定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又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要受到更严重的处罚(甚至行为的定性发生改变),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不能成为本案从轻处罚的理由,故对相关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关于阮春东、杨丹萍及黄小琴的辩护人提出阮春东、杨丹萍、黄小琴不是老总的辩护意见,经查,阮春东、杨丹萍、黄小琴在传销行业已晋升老总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六、本案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详见附表)中的资金,经查,根据从银行提取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明细、交易对手账、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提成瓜分申购款规则及发放时间等事实,足以认定在案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均用于传销活动,即用于收取申购款、发放提成或用于收取提成,故前述账户的资金均应认定为传销赃款,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七、对被告人杨丹芬辩护人提交证据证明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甘A×××××宝马牌小汽车已抵押借款,应予以返回的辩护意见。经查,甘A×××××宝马牌小汽车的所有人为杨丹芬,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杨丹芬用该车抵押借款。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八、所有人杨丹芬名下车牌号为甘A×××××宝马牌小汽车,无充分证据证实与本案相关联,但应予拍卖充抵对其所判处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杰、阮春东、田学龙、吕尕海、杨丹芬、杨光海、杨丹萍、阮喜明、宋志富、黄小琴以参加“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十名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各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及参与的程度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十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阮春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田学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吕尕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杨丹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杨光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杨丹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阮喜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九、被告人宋志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被告人黄小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一、在案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详见附后表一至表七)内的资金(本金及孳生利息)以及户名柳明令、秦如尧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表八)内的12万元和6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的现金人民币103000元,其中高杰50800元、杨丹萍50000元、阮春明2200元,依法充抵对其所判处的罚金,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十三、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丹芬名下车牌号为甘A×××××宝马牌小汽车,依法拍卖变现后所得款项充抵对其所判处的罚金,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十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杰、阮春东、阮喜明、田学龙、吕尕海、杨丹芬、杨光海、杨丹萍、黄小琴、宋志强的违法所得。 十五、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本院的物品,由本院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冠毅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覃文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麻碧婷 覃东东 附: 表一 户名 证件号码 农业银行交易卡号 账户余额 备注 马贝克 1804.06 李沙沙 80649.84 周通 2580.98 宋娟 5646.05 吕尕海 1000.28 秦晨 1454.58 李素芬 140182.92 陈启风 4775.05 孙军杰 4338.14 刘礼涛 2431.89 詹天敏 16034.55 谢桂兰 67770.34 吕红霞 3904.35 穆小忠 21991.16 夏友山 21344.16 李辉 84398.23 訾学科 1218.38 常乾 62242619910819151X 454143.12 李景 3780.19 刘建荣 73333.74 黄金红 13577.16 周贵生 17556.73 李军换 44128.23 鹿泗胜 1718.14 王道菊 4364.96 李西花 3590.81 张三三 120022.71 马金明 53404.69 蒋兰芳 414205.35 秦如尧 1811.9 高小民 3196.28 阮三子 1384.09 杨光海 442675.15 刘建荣 5871.38 吕尕海 1198.03 李西花 4182.35 穆小忠 1037.19 杜正宝 20134.33 黄小琴 75028.65 王海霞 37142519890929032X 19496.33 张晓 7316.17 周通 18669.64 表二 户名 证件号码 工商银行交易卡号 账户余额 备注 胡小艳 140036.44 董凤 18269.75 陈会演 37098219700903010X 10450.43 张海燕 38997.42 表三 户名 开户人证件号码 农业银行交易卡号 账户余额 备注 刘争光 43042319840528093X 13493.57 李军换 62752.29 李军换 40098.66 王彬 30794.19 高恩富 9018.83 表四 开户 证件号码 邮政银行交易卡号 账户余额 备注 夏收 34975.92 吕尕海 6556.62 王道菊 4223.7 李全亮 12004.33 吴修梅 12026.82 李永成 39864.96 表五 户名 证件号码 中国银行交易卡号 账户余额 备注 陈会演 37098219700903010X 4028.22 吕娥 10982.35 表六 户名 证件号码 建设银行交易卡号 账户余额 备注 唐尚奎 6217004050007679751_156_1 102113.03 吕红霞 6217004300010172603_156_1 3512.56 杨光海 6217004300000282537_156_1 12037.17 唐尚奎 6217004300008727921_156_1 12119.92 王道菊 6227002220404153384_156_1 5008.6 王海红 6222802223039003944_156_1 1523.98 吕娥 6227002220404020336_156_1 1011.18 王海红 6236682220000142854_156_1 1523.98 陈会演 37098219700903010X 4340622305568166_156_1 76945.44 表七 户名 证件号码 甘肃信用社交易卡号 账户余额 备注 訾学科 4545.03 黄小琴 4900.16 史学忠 110575.36 杜福庆 4871.68 黄小琴 50153.62 李军换 14494.72 冯语录 1001.95 马金明 58152.81 黄小琴 50153.62 蒋进娃 62242619671202153X 3761.41 周贵生 12497.81 赵更香 62292519640307302X 8049.59 赵更香 62292519640307302X 4120.42 赵更香 62292519640307302X 4120.42 高小民 17981.55 表八 户名 证件号码 邮政银行交易卡号 账户余额 备注 柳明令 301091.3 扣12万 秦如尧 1352258.32 扣60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