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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2民初48号

郑恩与鲁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恩;鲁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822民初48号

原告:郑恩,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鲁志伟,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郑恩与被告鲁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志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整。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滴滴打车的司机,被告经常乘坐原告的车,因此和原告渐渐熟识。2018年12月4日原告帮忙从第三人那用自己的车子抵押借了3万元给被告,被告当时承诺三天还钱。三天之后,被告未还款,于是原告自己筹钱将上述3万元借款还给第三人,并同时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被告在借条上承诺十五天之内还钱给原告。现还款日期已逾,被告未曾还款。综上,请求判决支持诉请。 鲁志伟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在认证基础上

本院查明法律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元事实清楚,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佐证,并约定归还日期,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志伟偿还原告郑恩借款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郑恩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鲁志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中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春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