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3民初20号
原告:宋效霞,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安徽省聚和蔬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锦绣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4975030F。
法定代表人:陈俊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宋效霞与被告安徽省聚和蔬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宋效霞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效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效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宋效霞负担。
审判员 闫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