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2030号
原告:吴向云,女,194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福涛,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陈瑞军,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天基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向云诉被告张福涛、陈瑞军、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云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向云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向云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维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