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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刑更1024号

金慧淑拐卖妇女、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当事人
金慧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024号罪犯金慧淑,女,1977年9月3日生,国籍不明,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吉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慧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324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金慧淑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完毕,且月消费明显高于所在监狱罪犯的平均水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至2001年间,宋顺实、金慧淑等人先后通过非法途径进入中国境内,牟敦臣将宋顺实卖给于长福为妻。2008年至2009年间,宋顺实伙同于长富以出卖为目的,先后通过金在旭及他人收买非法入境妇女朴某珠、李某美、郑某、林某花、朴某兰、再通过金慧淑、李怀喜等人,将上述妇女转卖,以此获利。王德光、李君明知金慧淑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居住场所,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2009年6月2日,宋顺实、于长福等人在转卖非法入境妇女孙某实的时候,在蛟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30日,金慧淑在桦甸市被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6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8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3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96.1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金慧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在监月消费高,执行财产性判项不积极,检察机关关于调整其减刑幅度的建议有依据,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慧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