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389号罪犯杨远东,曾用名杨大宝,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伊刑重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远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杨远东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洛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于2014年4月24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远东在执行期间,2017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杨远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杨远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远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原判认定被告人杨远东系从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远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远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