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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2民初584号

王盘、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盘;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584号

申请人:王盘,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

申请人: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汇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广明。 申请人王盘与被申请人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盘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在萧县龙城镇中山北路西侧开发的文昌苑小区楼盘1幢1单元102室商铺进行查封。担保人李大凤以坐落在萧县龙城镇金玉蘭庭农贸市场12-3-308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盘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安徽宿州华昊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萧县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李大凤所有的位于萧县龙城镇金玉蘭庭农贸市场12-3-308号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萧龙城字第××号)。 上述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王盘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