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03刑初4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小娟,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8)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小娟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雅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小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董小娟在微信上创建“三个红点”赌博微信群,组织丁某1、李某1、杨某1、李某2等二十多人,在网络上利用“大唐麻将”软件赌博,每1积分为1元钱,每8局麻将结算一次输赢,输赢在微信群内以发红包方式结算,每8局麻将的赢家向董小娟支付5元房间费。董小娟共获利1000元左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小娟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董小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小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董小娟的年龄等基本信息,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董小娟无违法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董小娟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抓获到案。(4)扣押清单证明扣押董小娟乐视手机一部。(5)手机截图证明董小娟所建微信群中参赌人员有52人及参赌情况。2、证人丁某1、李某1、杨某1、李某2、尚某、王某1、崔某、杨某2、李某3、王某2、丁某2、余某、王某3、王某4、彭某、朱应龙、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8、王某9、王某10的证言证明2018年7、8月份董小娟把自己拉到三个红点微信群里用大唐麻将的链接进房间玩麻将,一次八局,八局结束后输赢在微信群里发红包,赢家给董小娟房间费5元的事实。3、被告人董小娟的供述证实2018年7月份自己组建“三个红点”微信群,拉了50个人左右用大唐麻软件打麻将,一局输赢一分,一分代表一块钱,可以最高加两个“漂”翻倍,最高能翻到底分3分,每打8局发红包结算,赢家给自己发5元钱的房间费,共赚取1000多元钱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董小娟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小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小娟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小娟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小娟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董小娟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董小娟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处以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小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董小娟的犯罪工具乐视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非法所得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