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018号罪犯刘婷婷,女,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磐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婷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吉02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婷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4年1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原判认定,2014年12月25日12时许,在磐石市建材家园如奕宾馆公寓门前,刘婷婷以3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贩卖冰毒片2片,交付后,该男子提出要购买冰毒,刘婷婷返回其居住的磐石市建材市场如奕公寓取出冰毒约0.5克欲以400元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搜出1克左右冰毒、冰毒片5片。经鉴定,被查获的冰毒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014年12月,刘婷婷化名“赵小照”从深圳市福田区一匿名人处通过申通快递购买毒品,同年12月27日,在磐石市申通快递公司,民警扣押该包裹,查获冰毒98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3%】。经公安机关毒品复称入库,刘婷婷被扣押的冰毒总净重100.23克、冰毒片总净重0.65克。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6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5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婷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且有劣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婷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