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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9400号

赵红正、郑州东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红正;郑州东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400号申请执行人赵红正,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郑州东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聚源路交叉口向北100路西。法定代表人栗新闯,总经理。关于赵红正申请执行郑州东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的(2018)豫01民终26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2、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3、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26日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林州市光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5、2019年1月29本院约谈申请人代理人,向其告知本院对该案件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将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暂50000元,被执行人应该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玲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