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4民初166号
原告: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沈敏,女,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现住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敏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政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方毅维
书记员刘琳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