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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01执1001号

薛永生与孙天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永生;孙天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2401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薛永生,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孙天同,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薛永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吉2401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65200元及违约金12万元、案件受理费4004元、保全费1446元。2019年1月29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