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3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WEICHEN,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智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乾基惠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立,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西安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安乾基惠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3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9)陕0113执115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露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