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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5执1104号

赵乾坤、谢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乾坤;谢兵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5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赵乾坤,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执行人:谢兵,男,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赵乾坤与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谢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8年8月13日,向谢兵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谢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8月6日,向金融机构查询谢兵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孟昭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