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3执3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超,女,汉族,1975年5月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金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桂村乡桂西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3民初33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金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51184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飞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葛现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