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崇德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7541382D。
法定代表人:史桐融。
被执行人:福建擎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祥安居C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9005111X。
法定代表人:陈锋。
被执行人: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9层902单元A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139674。
法定代表人:吴全水。
被执行人:厦门佳熙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45号之二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22375M。
法定代表人:李庆烈。
被执行人:李柄江,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李建汐,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陈锋,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陈远福,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擎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厦门佳熙电力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陈锋、陈远福、李柄江、李建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执行人福建擎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为便于统一执行,将本案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川龙
审 判 员 戴梅影
代理
审判员 苏华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恩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