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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1民初934号

陈玉寿、陈玉辉等与陈玉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玉寿;陈玉辉;陈素莲;陈玉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934号

原告:陈玉寿,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陈玉辉,男,200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陈玉辉的

委托代理人:陈火金,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素莲,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陈玉飞,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陈玉寿、陈玉辉、陈素莲诉被告陈玉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9日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寿、陈玉辉、陈素莲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寿、陈玉辉、陈素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陈玉寿、陈玉辉、陈素莲负担。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