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3875号申请执行人项晓林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123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71,003.50元。本院在执行项晓林与被执行人干海苗、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干海苗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5.45元。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以上事实,由调查材料、当事人申请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沪0105执38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陆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元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