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特426号
申请人:李思恒,女,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园林路**大华铂金华府********。
被
申请人:武汉迈斐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武汉光谷中心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幺娥,总经理。 申请人李思恒与被申请人武汉迈斐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申请人李思恒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思恒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思恒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李思恒负担。
审判长 尹 为
审判员 余 杰
审判员 赵千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蕾
书记员张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