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528号
申请人:上海豫鸿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4242062X7。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张晓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丹,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晓,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住所地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与杭州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长喜。
被
申请人: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长喜。
被
申请人:开封晶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住所地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喜。
被
申请人:上海源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戊楼**>
法定代表人:史晓明。
被
申请人:张长喜,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张福清,男,汉族,1946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
申请人:丁秀针,女,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原告上海豫鸿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晶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源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张长喜、张福清、丁秀针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豫鸿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晶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源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张长喜、张福清、丁秀针银行存款43897766.67万元整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豫鸿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晶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源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张长喜、张福清、丁秀针银行存款43897766.67万元整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李文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