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与张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6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娜。
委托代理人:张萌萌、赵乐,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 上诉人张娜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1民初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萌萌、赵乐,被上诉人张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审法院程序错误、驳回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也是不合法的。一审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了上诉人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并且被上诉人构成不当得利。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以下财产:土地补偿费23380元、生活补助费2160元,合计25540元;门面房一间,安置地皮面积:长16m×宽1.8m=28.8㎡,住宅楼**,安置面积:125㎡,以上两项为现价扣除投资款(现在价格以鉴定为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张娜与被告张建为同胞兄妹,之前均系延长县XX镇XX城XX村村民。2007年延长县XX镇XX城XX村土地被延长县县政府依法征收,因原告张娜已婚,村上按照出嫁女的标准分配给原告张娜土地补偿款5284元、生活补助费2160元、约“长16米,宽1.8米左右”安置地皮一块、自筹资金住宅楼指标一个,原告张娜的份额均由被告张建领取及使用。 另查明,2011年,XX城XX村分配给其的土地补偿利益被被告张建领取及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被告无法律依据,占有使用原告张娜的土地补偿利益不予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但被告在庭审中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认为原告所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的法定期间内行驶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011年原告得知被告私自领取处分村里为其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安置地皮及住宅楼指标的事实,但之后未以任何方式主张过权利,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发生。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诉至本院,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张娜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1年上诉人得知被上诉人领取使用其土地补偿利益,直至2018年7月18日上诉人才起诉至法院,期间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主张过权利,且未提供新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发生,故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由上诉人张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南
审 判 员 武 烨
审 判 员 贺 洁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