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817号罪犯张威,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6)吉01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聂丽微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侯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月平均消费高于所在监狱罪犯的平均水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威于2009年至2010年间,利用其担任吉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司机、保障领导用车并偶尔报销领导公务用发票的职务之便,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将自己日常消费所开发票掺杂在领导公务消费发票中一起报销。共计侵吞公款918666.8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吉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经济损失人民币918666.80元。案发后已退赔部分赃款。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七监区参加伙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5416.8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14.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职务侵占犯罪,造成被害单位严重经济损失,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月平均消费水平高,检察机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