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282刑初495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顺理,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逮捕。委托辩护人屈建设,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辩护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梦旦,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2012年4月24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张磊,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百辉,女,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逮捕。委托辩护人康洪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雄略,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1998年7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8年7月24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娄底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苏恺,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端荣,男,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许乐乐,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8]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顺理、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本院,本院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成群、杨晓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顺理及其辩护人屈建设、靳丽刚,被告人王梦旦及其辩护人张磊,被告人王百辉及其辩护人康洪峰,被告人吴雄略及其辩护人苏恺,被告人朱端荣及其辩护人许乐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王顺理召集王梦旦、王百辉、朱端荣、吴雄略等人在江西省萍乡市王顺理租住的窝点内,由王顺理提供电脑及手机、负责日常生活开支、教授方法利用手机微信,冒充女性身份添加微信好友,并冒充“分析师”、介绍客服,指导客户在王顺理提供的成彩网虚设彩票平台网站进行充值投资重庆时时彩、广东十一选五,待客户大量投入资金后,通过后台设置改码、限制登录网站、拉黑微信等手段,对客户实施诈骗。2018年4月12日至13日,卫某被该团伙骗取70400元,王顺理使用微信昵称为“李某1”的手机骗取赵某51026元,使用微信昵称为“郭某1”的手机骗取吝某3818元;王梦旦使用微信昵称为“罗某”的手机骗取李某26533元;王百辉使用微信昵称为“郭某”的手机骗取王某8247元;吴雄略使用微信昵称为“纪某”的手机骗取蒋某4871元;朱端荣使用微信昵称为“王某1”的手机骗取何某3929元。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顺理、王梦旦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户籍证明、作案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照片、借记卡明细清单、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顺理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经过补查能够证实被告人王顺理等五被告人于2018年5月份到江西萍乡开始实施诈骗活动,而卫某系2018年4月12日至13日被该诈骗团伙其他人骗取70400元,故该诈骗数额应当扣除。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顺理对指控其诈骗赵某51026元、吝某2818元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不应对卫某被骗的70400元承担责任,也不应对同案犯王梦旦、王百辉、朱端荣、吴雄略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被告人王顺理的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顺理诈骗被害人卫某70400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2、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王顺理仅有小学文化程度,不可能也没有指使同案犯实施诈骗犯罪,具体在网站后台操作的人是谁不清,赃款去向不明;3、被告人王顺理系从犯,应当按照自己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4、被告人王顺理认罪并积极退赃。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的辩护人均认为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被告人王梦旦、王百辉有退赃情节,建议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5日开始,被告人王顺理及“上线”召集被告人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等人在江西省萍乡市正大街118号及萍乡市滨河西路卫银典当顶楼两处租住的窝点,由被告人王顺理联系“上线”并向被告人王梦旦、王百辉、朱端荣、吴雄略等人提供电脑及手机犯罪工具,还负责日常生活开支、并教授他人利用电脑、手机中储存的网络诈骗操作流程、语言对话方法,以包吃住、分赃抽成的方法实施诈骗犯罪。期间,被告人王顺理、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等人各自利用“上线”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冒充女性身份招揽添加微信好友,并冒充“分析师”指导客户、介绍客服,登录虚设的“成彩网”彩票平台网站,引诱被害人中奖,并以微信、银行卡转账充值投资该“重庆时时彩”、“广东十一选五”彩票网站客户端,待被害人以客户身份投入大量资金并中奖后,该团伙再通过设置虚假网站的后台权限、限制客户登录网站、拉黑微信等手段,从而拦截、占有被害人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款项,非法占有被害人的投资款,完成全部诈骗过程。2018年4月12日至13日,卫某被该团伙“上线”指使的微信昵称“白雪”的人骗取70400元。期间,被告人王顺理使用微信昵称为“李某1”的手机,骗取被害人赵某51026元,使用微信昵称为“郭某1”的手机,骗取被害人吝某3818元;被告人王梦旦使用微信昵称为“罗某”的手机,骗取被害人李某26533元;被告人王百辉使用微信昵称为“郭某”的手机,骗取被害人王某8247元;被告人吴雄略使用微信昵称为“纪某”的手机,骗取被害人蒋某4871元;被告人朱端荣使用微信昵称为“王某1”的手机,骗取被害人何某3929元。被告人王顺理、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实施诈骗后,所得款项被“上线”提供手机号绑定的银行卡“62×××36”、“62212261913005571412”等予以占有和支配。综上所述,被告人王顺理直接诈骗金额54844元,并对同案犯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诈骗的43580元提供犯罪工具等帮助;被告人王梦旦直接诈骗金额26533元,并对同案犯被告人朱端荣等人提供生活帮助;被告人王百辉诈骗金额8247元;被告人吴雄略诈骗金额4871元;被告人朱端荣诈骗金额3929元。另查明,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将被告人王顺理、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等人抓获后,从被告人王顺理处扣押35000元,在案件侦查中,被告人王顺理亲属代其退赃20000元;被告人王梦旦亲属退赃1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赃款12200元。2018年7月16日、8月20日卫某从公安机关分别领取35000元、35400元,合计70400元。剩余6800元检察机关移交本院。审理中,被告人王梦旦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李某损失26533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百辉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王某8247元;被告人王梦旦表示愿意将退赃款10000元作为被告人王顺理的退赔款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娄底市看守所证明、在逃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王顺理、王梦旦、王百辉、朱端荣、吴雄略的身份、前科及归案的经过以及同案犯另案处理的情况。2、被害人李某、王某、赵某等人的陈述,书证微信号及聊天记录、手机截图照片、转账记录,客服手机绑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指认笔录及说明等,证实了被告人王顺理、王梦旦等人利用微信号诱导被害人聊天、转账,骗取其钱财的经过。3、书证搜查证及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电脑、手机照片,扣押电脑存留的诈骗教程及术语,指认作案物品照片,租房协议、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五被告人利用微信聊天引诱被害人登录虚假网站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及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及退还赃款的情况。4、证人陈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顺理、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实了被告人王顺理、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实施诈骗的各自分工及犯罪数额、作用等方面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王百辉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嘉谟村村名委员会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百辉的家庭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顺理、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结伙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微信聊天,引诱登录虚假网站,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投资款项,其中被告人王顺理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卫某被该团伙其他人骗取的70400元,不应计入本案诈骗数额。被告人王梦旦、吴雄略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顺理除诈骗赵某51026元、吝某3818元之外,还对被告人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所实施的诈骗活动提供犯罪工具、生活方面等帮助;被告人王梦旦除诈骗李某26533元外,还对被告人朱端荣等人提供生活方面的帮助,均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顺理能够如实供述其诈骗赵某、吝某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顺理、王梦旦、王百辉能够退赔被害人损失,王梦旦还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顺理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顺理不应当对被告人王梦旦、王百辉、朱端荣、吴雄略所实施的诈骗数额负责,及五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五被告人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理由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王顺理辩护人提出其不应对卫某被骗的70400元承担责任;且其能够退缴赃款,如实供述诈骗赵某、吝某的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梦旦、王百辉、吴雄略、朱端荣的辩护人提出四被告人认罪,王梦旦、王百辉亲属能够退赔被害人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顺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二、被告人王梦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人王百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人吴雄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被告人朱端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顺理的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被告人王梦旦的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王百辉的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被告人吴雄略的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被告人朱端荣的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卫常辉
审 判 员 张波瑞
人民陪审员 宋新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