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24号罪犯李鹏辉,男,1985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8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3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鹏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赔偿受害人刘付云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581元。
被告人李鹏辉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5日作出(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0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03月15日起至2027年03月14日止。于2013年09月06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鹏辉在执行期间,2017年01月20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鹏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鹏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鹏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鹏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鹏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03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