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0211民初3448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元区鑫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区鑫安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11民初3448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天元区鑫安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经营者:陈正根,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元区鑫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元区鑫安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永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实习

法官助理罗思

书记员胡裕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