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523民初235号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男,现住广饶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现住广饶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营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大桓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55213227。
法定代表人:李保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营天元食用菌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原良种场官镇引洪堤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9914735R。
法定代表人:刘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保安,男,1982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李军艳,女,1984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营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天元食用菌有限公司、李保安、李军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营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天元食用菌有限公司、李保安、李军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万邦橡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东营天元食用菌有限公司、李保安、李军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确定事实如下:
一、借款事实:1、合同名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2、借贷双方:贷款人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被告山东营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借款币种及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4、签订时间:2017年04月09日。5、借款期限:2017年04月09日至2018年04月06日。6、借款种类及用途:短期工业保证贷款;归还借款。7、借款利率: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执行年利率为10.005%。逾期利率:年利率为15.0075%(执行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8、还款情况:被告山东营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2018年03月20日。本金未偿还。
二、保证事实:1、合同名称:《保证合同》2份。2、保证人姓名:东营天元食用菌有限公司、李保安、李军艳。3、签订时间:2018年04月09日。4、担保债权种类:流动资金借款。5、担保本金币种及数额:人民币2000000元。6、担保范围:主债权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7、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借款人山东营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按期足额支付借款利息,故出借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七条7.11、第八条8.1的相关规定,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同时,根据《保证合同》第四条4.5的相关规定,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以上事项,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营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03月21日至2018年04月06日,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005%计付;自2018年04月0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计付);
二、被告东营天元食用菌有限公司、李保安、李军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山东营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天元食用菌有限公司、李保安、李军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建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丽平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