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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2执254号

宋晓磊、吴晓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晓磊;吴晓阳;吴明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宋晓磊,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吴晓阳,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吴明明,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宋晓磊申请执行吴晓阳、吴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吴明明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宋晓磊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丰

审判员  银 玲

审判员  郑艳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增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