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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02民初70号

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苑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02民初70号

原告:苑某,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乐、雷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12月6日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苑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艳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