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02民初70号
原告:苑某,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乐、雷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12月6日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苑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艳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