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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民初609号

王香成、刘爱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香成;刘爱英;于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民初609号 申请保全人:王香成,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申请保全人:刘爱英,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于新明,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成、刘爱英与被告于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王香成、刘爱英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保全人于新明驾驶的、登记车主为于新明的鲁V7××××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人以保险公司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于新明驾驶的、登记车主为于新明的鲁V7××××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二年。 因案件未能在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查封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被保全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保全人王香成、刘爱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智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颖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