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009号罪犯赵海欧,女,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5)长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海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吉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润霞、孙彤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朱晓艳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赵海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海欧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完毕,且月消费明显高于所在监狱罪犯的平均水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1月,于启飞指使韩雪瑞向赵海欧邮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韩将毒品藏匿至电饭锅内,在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附近一快递公司,将装有毒品的电饭锅邮至齐齐哈尔市。1月31日,赵海欧在齐齐哈尔市广播电视大学取到装有毒品的邮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查获冰毒188.4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2%)、麻古19.6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4%)。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2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海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其在监月消费高,执行财产性判项不积极,检察机关关于调整其减刑幅度的建议有依据,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海欧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