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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行终3号

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诉袁万仁房屋征收行政协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征收
当事人
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袁万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8行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国明,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 委托代理人冯亮,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万仁,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白城市洮**。 委托代理人袁满(袁万仁之子),男,1980年5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白城市洮**。 委托代理人郭兴文,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因房屋征收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8)吉0802行初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室上诉称,上诉请求:1.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8)吉0802行初49号行政判决;2.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白城市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其中对被上诉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约定为过渡期在24个月内的,每月按经营面积12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超过24个月的,从第25个月开始每月按经营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上诉人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将过渡期24个月内的停产停业损失支付给了被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超过24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依据2015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及协议附件《关于圆满建材厂遗留问题的情况说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共计57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因被上诉人被征收房屋仅有一处,至被上诉人回迁安置时,停产停业损失已支付完毕,被上诉人的请求属于重复主张。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袁万仁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8)吉0802行初4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芮志成

审判员  周东新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