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864号
原告:张应华,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裕民,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维迪斯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东一环路**铭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363454。
法定代表人:张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住所地合肥市沿河路**信用代码9134010071995274XQ。
法定代表人:余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文,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宇,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应华诉被告安徽维迪斯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张应华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应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应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应华负担。
审判员 秦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