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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民初864号

张应华与安徽维迪斯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应华;安徽维迪斯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864号

原告:张应华,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裕民,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维迪斯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东一环路**铭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363454。

法定代表人:张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住所地合肥市沿河路**信用代码9134010071995274XQ。

法定代表人:余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文,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宇,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应华诉被告安徽维迪斯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张应华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应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应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应华负担。

审判员 秦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