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6民初414号
原告:霍红霞,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被告:郭美香,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被告:程俊辉,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红霞诉被告郭美香、程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红霞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霍红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俊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