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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6民初414号

霍红霞与郭美香、程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霍红霞;郭美香;程俊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6民初414号

原告:霍红霞,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被告:郭美香,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

被告:程俊辉,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红霞诉被告郭美香、程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红霞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霍红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俊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