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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2财保292号之二

盖秀娟、付佳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盖秀娟;付佳佳;张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22财保292号之二

申请人:盖秀娟,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付佳佳,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被

申请人:张凯,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盖秀娟诉被申请人付佳佳、张凯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盖秀娟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盖秀娟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盖秀娟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