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22财保292号之二
申请人:盖秀娟,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付佳佳,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被
申请人:张凯,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盖秀娟诉被申请人付佳佳、张凯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盖秀娟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盖秀娟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盖秀娟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