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5428号 申请执行人李乾云,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蔡志龙,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李乾云与被执行人蔡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1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志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乾云于2018年12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3678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小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玥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