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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5428号

李乾云、蔡志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乾云;蔡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5428号 申请执行人李乾云,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蔡志龙,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李乾云与被执行人蔡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1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志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乾云于2018年12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3678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小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玥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