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民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养成,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中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冬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颜,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养成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秦中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9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养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养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刘养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雪  晴审  判  员 姬 钊审  判  员 蒋      瑜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燕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