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7民初500号
原告:祁高磊,男,汉族,1990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翠丽,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乐乐,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祁高磊诉被告张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
原告祁高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高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祁高磊负担。
审判员 史红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永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