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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民初500号

祁高磊与张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祁高磊;张乐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7民初500号

原告:祁高磊,男,汉族,1990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翠丽,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乐乐,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祁高磊诉被告张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

原告祁高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高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祁高磊负担。

审判员  史红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永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