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7民初1750号之一
原告:武汉鸿冶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友喜,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锦涛,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慧,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发展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毛汉洪,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颋,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鸿冶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发展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武汉鸿冶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鸿冶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鸿冶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13元,由原告武汉鸿冶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