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2民初466号
原告:汪细红,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斯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茜,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汪细红诉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汪细红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汪细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细红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汪细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一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元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