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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2民初466号

汪细红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细红;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2民初466号

原告:汪细红,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斯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茜,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汪细红诉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汪细红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汪细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细红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汪细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一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元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