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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27执73号

何立蛟、冉光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立蛟;冉光贵;冉光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7执73号

申请执行人:何立蛟,男性,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冉光贵,男性,1991年7月28日出生,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冉光富,男性,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立蛟与被执行人冉光贵、冉光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627执7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冉光贵、冉光富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永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