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7执73号
申请执行人:何立蛟,男性,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冉光贵,男性,1991年7月28日出生,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冉光富,男性,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立蛟与被执行人冉光贵、冉光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627执7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冉光贵、冉光富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永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