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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5执427号

孙永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427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孙永平,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关于赵家龙等与孙永平劳务合同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永平名下价值1245元元财产或查封、扣划、提取1245元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