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427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孙永平,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关于赵家龙等与孙永平劳务合同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永平名下价值1245元元财产或查封、扣划、提取1245元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