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205执1874号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柴伟贤: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柴伟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05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伟贤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浙0205执187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