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3刑更40号罪犯张龙,男,199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宝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被告人张龙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沪02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龙于2016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四岔河监狱以沪司狱四减字(2018)第12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5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四农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8〕313号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张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虽在服刑前期因违纪行为被扣分,但经教育能够认识错误,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再无违纪现象发生。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张龙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奖励。罪犯张龙已缴纳了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审刑事判决书、二审刑事裁定书、罪犯张龙的认罪服法书、罚没款收据,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张龙在服刑期间的三项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单、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关于罪犯张龙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清
审 判 员 冯彦霄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