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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恢102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左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左振军;李俊合;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恢10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商务西六街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6995309-4。被执行人左振军,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李俊合,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院**楼****。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左振军、李俊合、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左振军、李俊合、河南省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已向被执行人左振军、李俊合、河南省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于2018年9月14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3、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14日、2019年1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启动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现场调查;5、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状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综上所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支付尚未实现的债权信用卡欠款本金215244元,利息3522.25元、滞纳金登费用36255.08元,共计255021.33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17日,之后按双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至)。对被执行人左振军名下车牌号为豫A×××**、发动机号为141765413的小型轿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25元,申请执行费38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绍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