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认罪认罚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102刑初65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崔恩茂,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滨湾小区**楼**。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日东检公刑诉(2019)4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6月16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崔恩茂无证醉酒驾驶鲁LML5**号牌小型轿车,沿S341省道日照路段行驶至S341省道3KM+300M处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崔恩茂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 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八千元。 被告人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恩茂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五)。 判决结果 被告人崔恩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苏 瑞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