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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91民初201号

刘学彬与曲周县中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学彬;曲周县中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91民初201号

原告:刘学彬,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告:曲周县中医院,住所地曲周县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温银山,该医院院长。

原告刘学彬与被告曲周县中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学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学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洪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