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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9399号

黄翔宇、赵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翔宇;赵楠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399号申请执行人黄翔宇,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楠,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黄翔宇申请执行赵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0191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赵楠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翔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豫0191执9399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18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12月15日、2019年1月21日2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三、2018年12月18日本院将赵楠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2019年1月10日本院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被执行人未到。

五、2019年1月29日约见申请人终本约谈,并向申请人代理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申请执行人黄翔宇尚未实现的债权873320元及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