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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0121民初664号之一

古丽加瓦尔·吾木尔别克与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尚礼;龙明;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21民初664号之一

原告:古丽加瓦尔·吾木尔别克,女,1979年7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牧民,住乌鲁木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轶博,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映江、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蒋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明,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高尚礼,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县。 原告古丽加瓦尔·吾木尔别克与被告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少云建筑公司)、龙明、高尚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日立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古丽加瓦尔·吾木尔别克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少云建筑公司、龙明、高尚礼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丽加瓦尔·吾木尔别克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少云建筑公司、龙明、高尚礼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古丽加瓦尔·吾木尔别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31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221.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余款78.3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凯 峰

人民陪审员 黑后买托拉

人民陪审员 马 福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沙 尼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