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02民初5802号
原告:邵泽平,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倩,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紫荆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第一实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涛,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 原告邵泽平与被告福建紫荆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文化公司)、被告李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泽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倩,紫荆文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到庭参加诉讼。李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邵泽平与李涛、紫荆文化公司签订的《股票转让协议》;2.李涛、紫荆文化公司退还邵泽平股权转让款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5月2日始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紫荆文化公司、李涛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6日,李涛与邵泽平签订《股票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股份)14000股股票以每股25元的价格转让给邵泽平,转让款共计35万元,紫荆文化公司作为担保方盖章。合同签订后,邵泽平根据合同约定,将转让款汇入紫荆文化公司账户。2017年10月23日,李涛以同样的方式将其持有的14000股股票转让给邵泽平,邵泽平按照合同约定再次支付了转让款35万元。自此,邵泽平共计支付了股票转让款7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李涛应当在紫荆股份转增股本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履行交割手续,但是李涛一直未履行交割义务。2018月1月26日,邵泽平向紫荆文化公司提出回购并退回股权转让款,按照合同约定,紫荆文化公司应当按照原价回购股票并支付10%年化利率作为补偿。2018年4月2日,邵泽平经与紫荆文化公司协商,紫荆文化公司同意回购股票,并承诺30日内退还邵泽平股权转让款70万元,双方签订《解除股票转让协议》,但紫荆文化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邵泽平遂起诉至法院。 紫荆文化公司辩称,一、本案关键证据《股票转让协议》约定,只有在双方同意解除,或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经济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二、本案紫荆文化公司为李涛与邵泽平之间股权转让的担保人,在《股票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人李涛并未做出同意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其与邵泽平之间签订的《解除股票转让协议》当属无效。
三、紫荆文化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不是转让行为的权利义务人,对《股票转让协议》的出让方履行情况并不知情。而邵泽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涛存在违约行为,且《股票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从而触发合同解除条款。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邵泽平的诉讼请求。 李涛未作书面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邵泽平提交证据两份《股票转让协议》、两份银行转账凭证、回函、《解除股票转让协议》。
本院认为,两份《股票转让协议》、两份银行转账凭证、回函、《解除股票转让协议》均为书证,其均能与原件核对一致或已经对方当事人确认,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和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邵泽平在两份《股票转让协议》上签名,紫荆文化公司在两份《股票转让协议》上盖章,李涛在两份《股票转让协议》上加盖私章。李涛虽然未在《股票转让协议》上签名而仅盖其私章,但李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两份《股票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紫荆股份经工商登记成立。至2015年9月,李涛作为股东持有紫荆股份25万股,占4.76%股份。 2017年9月26日、2017年10月23日,李涛作为转让方、邵泽平作为受让方、紫荆文化公司作为担保方,签订两份协议内容相同的《股票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紫荆股份于2012年10月10日在福建福州成立,紫荆股份已于2015年7月22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23900;李涛持有紫荆股份25万股,占4.76%股份;紫荆文化公司持有紫荆股份277.5万股,占52.86%;李涛持有的25万元紫荆股份第二轮定增结束转增股本后总股数为175万元;李涛同意将其转增后所持有的紫荆股份1400股,以25元/股,共35万元转让给邵泽平;邵泽平同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的股票转让款,款项支付至紫荆文化公司的账户,交割日为紫荆股份转增股本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中心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给邵泽平;紫荆文化公司承诺紫荆股份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2017年达到创新层标准,以上两条未到达,紫荆文化公司回购邵泽平所持有的股票,并支付邵泽平10%年化利率;紫荆文化公司保证在李涛无法履行交割行为时,由紫荆文化公司用其持有的紫荆股份的股份完成相关的股份交割工作,同时保证邵泽平的资金安全。 2017年9月26日,2017年10月23日,邵泽平分别向紫荆文化公司转账35万元,合计70万元。 2018年4月2日,邵泽平与紫荆文化公司签订《解除股票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邵泽平在2017年9月26日、2017年10月23日两次转让紫荆股份股票共2.8万股,共70万元;因邵泽平的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股票转让协议,原股票转让协议作废;紫荆文化公司应在签订解除股票转让协议日起30日内,退款70万元于邵泽平账户;若紫荆文化公司逾期未付款,需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赔偿给邵泽平。 经查,福州紫荆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公告因故延迟发布,至2018年5月3日才对外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其中财务数据显示紫荆股份2017年度“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37960.45元。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李涛、邵泽平、紫荆文化公司签订的两份《股票转让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邵泽平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已履行合同义务。李涛未按约履行,将所持有的紫荆股份的股票转让给邵泽平,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邵泽平诉请要求解除《股票转让协议》,本院予以准许。李涛应向邵泽平返还股权转让款7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股票转让协议》未约定李涛违约时应向邵泽平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邵泽平参照《解除股票转让协议》的约定要求李涛按日万分之五计付从2018年5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院予以准许。 《股票转让协议》约定,交割日为紫荆股份转增股本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中心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给邵泽平;紫荆文化公司承诺紫荆股份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2017年达到创新层标准,以上两条未到达,紫荆文化公司回购邵泽平所持有的股票。因李涛未按协议约定将紫荆股份的股权转让给邵泽平,紫荆文化公司于2018年4月2日与邵泽平签订《解除股票转让协议》。《解除股票转让协议》约定紫荆文化公司向邵泽平退款70万元,并约定若紫荆文化公司逾期未付款,需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赔偿给邵泽平。《解除股票转让协议》的上述约定,系紫荆文化公司与邵泽平的真实意思表示。紫荆文化公司承诺还款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债务加入,故紫荆文化公司应对李涛偿还邵泽平上述债务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李涛、邵泽平、福建紫荆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2017年10月23日签订的《股票转让协议》; 二、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邵泽平返还股权转让款70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付从2018年5月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福建紫荆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李涛、紫荆文化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公告费560元,由李涛、紫荆文化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毳
人民陪审员 傅超真
人民陪审员 戴 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继星 附: 1.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申请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